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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2月22日15时,牛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新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纪家洼路口时,与横向行驶左转弯的柳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,造成两车损坏,柳某与电动车乘车人柳某馨受伤的交通事故。
当事人牛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“车辆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;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,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;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应当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”之规定。
当事人柳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“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优先通行”之规定。
当事人柳某馨无违法行为。
此次事故中,当事人柳某负主要责任;当事人牛某负次要责任;柳某馨无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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